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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民初2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鲁宾诉被告刘东兵买卖合同纠纷诉周鲁宾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鲁宾,刘东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2186号原告周鲁宾,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守娟。被告刘东兵,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军,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鲁宾诉被告刘东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鲁宾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东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鲁宾撤回对被告刘东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楚先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