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1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原告肇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红、修永霞、李俭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肇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红,修永霞,李俭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1民监2号原告肇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肇州县肇州镇正阳街路南。法定代表人胡吉顺,职务理事长。被告陈红,女,汉族,1989年8月4日出生,职业干部,现住肇州县。被告修永霞,女,汉族,1958年4月29日出生,无职业,现住肇州镇。被告李俭,男,汉族,1952年出生,无职业,现住肇州镇。原告肇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红、修永霞、李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2012)州商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适用院长审判监督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正确的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蔡立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晓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