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姚小卫与长沙铜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缪干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小卫,长沙铜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缪干祥,缪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1274号原告姚小卫。被告长沙铜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伟。被告缪干祥。被告缪仁。本院受理原告姚小卫诉被告长沙铜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缪干祥、缪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告长沙铜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缪干祥、缪仁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姚小卫自愿以其名下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姚小卫名下的房屋;二、查封原告姚小卫名下的房屋;三、冻结被告长沙铜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缪干祥、缪仁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正喜人民陪审员 李建文人民陪审员 杨京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