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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姚小卫与长沙铜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缪干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小卫,长沙铜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缪干祥,缪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1274号原告姚小卫。被告长沙铜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伟。被告缪干祥。被告缪仁。本院受理原告姚小卫诉被告长沙铜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缪干祥、缪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告长沙铜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缪干祥、缪仁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姚小卫自愿以其名下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姚小卫名下的房屋;二、查封原告姚小卫名下的房屋;三、冻结被告长沙铜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缪干祥、缪仁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正喜人民陪审员  李建文人民陪审员  杨京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