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602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任延磊与鞠潇、付华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延磊,鞠潇,付华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673号申请执行人任延磊,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鞠潇,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付华烨,个体工商户。与被告鞠潇系夫妻关系。本院在执行任延磊与鞠潇、付华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鞠潇、付华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滨民三初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兆庆审判员  杜晓峰审判员  王光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秀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