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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季冬建与施予见、南通联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冬建,施予见,南通联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2民初616号原告季冬建。委托代理人刘国侦,如皋市丁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焦利俊。被告施予见。委托代理人徐斌。被告南通联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132号。法定代表人马边坡,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斌,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青年西路15号海通大厦10层。法定代表人沙建亮,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樊春荣,公司职员,特别授权。原告季冬建与被告施予见、南通联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先适用简易程序后转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冬建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国侦、焦利俊、被告施予见及被告南通联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斌、被告大地财产保险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樊春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13日,被告施予见驾驶苏F331**/苏F90**挂号重型半挂车沿如皋市X206线由北向南行驶至20.7KM路段碰撞同向行驶由宋建荣驾驶的苏06413**号变型拖拉机及焦海军驾驶原告乘坐的苏F6G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至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如皋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该事故处理并作出责任认定,被告施予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及其他各方无责。被告施予见驾驶苏F331**重型半挂车在被告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且事故发生在有效保险期限内。故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34286.16元,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被告施予见辩称:对于该事故的发生及公安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我驾驶的事故车辆苏F331**在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投保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车辆苏F90**挂在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5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我一共垫付了医疗费68573.21元。南通联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辩称:对于该事故的发生及公安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及事故车辆的投保情况没有异议。被告大地财产保险公司辩称:对该起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责任没有异议,事故车辆苏F331**在我司投保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车辆苏F90**挂在我司投保商业三者险5万元(含不计免赔)。本起交通事故造成二人受伤,医疗费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各赔偿5000元,商业险中扣除农用车无责赔偿款500元,扣除非医保用药10%后赔付。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3日,被告施予见驾驶苏F331**/苏F90**挂号重型半挂车沿如皋市X206线由北向南行驶至20.7KM路段碰撞同向行驶由宋建荣驾驶的苏06413**号变型拖拉机及焦海军驾驶原告乘坐的苏F6G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至三车损坏,焦海军及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先后在如皋市博爱医院和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就诊,并经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交通事故十级伤残,需休息180日,护理120日(其中2人护理60日,一人护理60日),营养90日。事故发生后,如皋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该事故处理并作出责任认定,被告施予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及其他各方无责。被告施予见驾驶苏F331**重型半挂车在被告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不计免赔50万元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且事故发生在有效保险期限内。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施予见垫付给原告医疗费68573.21元。焦海军的损失已另案处理,由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了60000元,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了40380元,合计100380元。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原告方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皋市博爱医院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各一份,南通大学附属医院门诊病历一份、出院记录两份,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被告施予见的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保单一份等相关书证并经庭审质证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造成伤亡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按责赔偿。本案中,被告施予见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有效保险期限内。故原告的损失由被告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施予见按责赔偿。关于该事故的责任,已经交警部门认定,原被告双方无异议,本院认可。并据此确认原告季冬建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被告施予见承担该事故100%的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适用该解释的有关费用标准,认定如下:一、医药费,原告主张68573.21元(由被告施予见垫付),提供有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等佐证,本院认可。二、营养费,原告主张900元,根据司法鉴定,营养期间90日,相关标准10元/天,共计900元,本院认可。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1800元,原告住院治疗100天,相关标准18元/天,共计1800元,且二被告无异议,本院认可。四、误工费,原告主张26046元,关于伤后休息期,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本院认定,原告伤后休息期180天。关于误工标准,原告提供了调查笔录一份、户口簿一份、用工记录复印件7份以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原告的职业系瓦工,事故发生前一年月工资为120元/天,根据利益平衡原则,本院予以采信。故本院认定,原告的误工费为180天*120元/天=21600元。五、护理费,原告主张16200元,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护理期限为120日,其中2人护理60日,1人护理60日,合计180日,护理按90元/天计算,原告的护理费共计16200元,本院予以认定。六、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81780.16元,根据司法鉴定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左桡神经损伤、头面部软组织伤,面部疤痕评定为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左腕关节功能障碍评定为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原告的户籍登记在如皋市白蒲镇月旦村1组5号,且出生于1985年12月20日,年仅31岁。对于原告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随着南通城乡经济发展、城镇化的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以及机动车保险制度的推行,本院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对受害人系户籍登记在南通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居民,相关赔偿标准均统一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对原告的残疾赔偿金认定为37173元/年*2.2年=81780.6元。七、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5000元,根据原告的伤情及其责任,被告的给付能力,本院予以认可。八、交通费,原告主张1000元,本院酌情认可300元。九、鉴定费,原告主张1560元,提供有票据,本院认可。以上1—9项损失合计197713.81元,由被告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600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损失137713.81元,由被告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00%,即137713.81元,综上,被告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共计赔偿原告197713.81元。原告季冬建和焦海军的损失不超过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故被告施予见无需另行赔偿原告。被告施予见已垫付68573.21元,原告应予返还,为减少当事人诉累,该款由被告大地财产保险公司直接在赔偿中予以返还。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季冬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97713.81元,其中返还被告施予见68573.21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汇入如皋市人民法院的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如皋市支行西郊分理处,户名:如皋市财政局,账号:70530104000023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8元,由被告施予建承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限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88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审 判 长  孙国成审 判 员  丁建涛人民陪审员  钱顺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谢小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