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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程某与杨某甲、杨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杨某甲,杨某乙,马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1382号原告:程某,男,1995年10月1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张军,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甲,女,1994年1月6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杨某乙,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马某,女,1969年10月2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程某诉被告杨某甲、杨某乙、马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永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杨某甲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永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迎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