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8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振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8执780号申请执行人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法定代表人王孝辉。被执行人宋振华,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地址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本院在执行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宋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4)喀民初字第28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祁建国审判员 杨 增审判员 鲍文静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胡文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