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3民终1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李国军、张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国军,张福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民终19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军,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委托代理人谷秀梅,河北骊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福生,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委托代理人廖耀辉,河北王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国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3日作出的(2016)冀0306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审理查明,李国军与张福生系儿女亲家,李国军儿子李海山与张福生女儿张圆圆系夫妻关系。李海山与张圆圆结婚前,李国军曾给付张福生人民币60000元。原审法院判决认为,李国军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福生欠其人民币60000元,故其要求张福生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李国军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李国军负担。判后,李国军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张福生归还李国军钱款60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张福生承担。其上诉的主要理由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李国军与张福生是儿女亲家。2006年7月,张福生因买宅院向李国军借款60000元,是张福生亲口跟李国军借的,经孙某手借出的。张福生正是缘于李国军是他亲家才开的口,否则李国军也不会借给他。没有要求张福生打借条也是基于亲家之间的信任。孙某虽然是双方儿女婚姻的媒人,但是这笔钱并不是彩礼。首先在2006年前后,李国军村当时的彩礼数额在1万元左右;其次,证人孙某出具书面证言证实是张福生从李国军手借款60000元,之所以没有出庭基于张福生的威胁,但是(2016)冀0306民初307号庭审笔录中有证人孙某的出庭作证证言,明确表明这60000元是张福生借的,同时明确不是彩礼。至此足以证明张福生从李国军手借款60000元的事实是存在的。一审法院已经认定李国军曾给付张福生60000元的事实,却不认定是欠款,不符合情理,因为李国军不可能无故给张福生60000元钱。张福生辩称是彩礼,已经被媒人否定。不但如此,庭审中李国军提交了李国军向张福生催要此笔欠款的录音证据,一审法院未予理睬。本院审理过程中,李国军提供如下证据:证一、证人李某、郭某、陈某、韩某出庭作证。李国军以此证明,证人可以证实当时李国军与张福生之间彩礼钱是一万元,张福生曾经因为购买房屋向李国军借款的事实;证二、2016年3月1日孙某出具的证明,证明张福生从李国军手里借六万元事实存在,当时的经手人是孙某;证三、谈话录音光盘及整理材料一份,证明张福生向李国军借款六万元的事实存在。张福生质证称,证一,证人李某、郭某、韩某与李国军是亲属关系,所以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有异议。且李某只是听说彩礼钱是一万,没有亲眼看到。证人三陈宝来是和李国军关系要好的工友,所以对证言的真实性有异议。证人在没有特殊理由的情况下,一审没有出庭,不是二审新证据。证二,不符合二审新证据的规定。该证人没有出庭也不符合法定可以不出庭的情形,该证明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证三,该证据在另案出示过,和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本院审理过程中,李国军提交申请,请求传唤证人孙某出庭作证。经本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李国军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国军与张福生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李国军申请传唤孙某出庭作证,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李国军关于张福生应归还其欠款60000元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李国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高晓武代理审判员  王倩楠代理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侯桂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