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16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徐小红与荣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小红,荣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16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小红。委托代理人胡浩伟,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荣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少平,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徐小红与被执行人荣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19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荣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小红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3民初197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荣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嗣后,因被执行人荣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本院遂依法作出(2016)陕0113执162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登记于西安曲江新区唐城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西安市XXX区XX西路XX号XXX7幢2XXX1号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徐小红,原房屋所有权证作废,并已将本院(2016)陕0113执1629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该局已签收。本案案件执行费500元,申请执行人徐小红自愿负担该部分费用并已交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民初197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