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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民初字1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田庆发、王乃英等与陈志成、定远县天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庆发,王乃英,田某,陈志成,定远县天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定远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字1719号原告:田庆发,农民。原告:王乃英,农民。原告:田某。法定代理人:田守斌,农民。系田某之父。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明武。被告:陈志成,驾驶员。被告:定远县天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定远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定远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定远县定城镇迎宾东路中断。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庆发、王乃英、田某与被告陈志成、定远县天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定远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庆发、王乃英、田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庆发、王乃英、田某负担。审判员  管国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俊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