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茌平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与茌平县欧亚轿车维修部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茌平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茌平县欧亚轿车维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552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住所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毛永和,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恒文,该局环卫处职员。被执行人茌平县欧亚轿车维修部,住所地茌平县。负责人贾元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茌县公征字[2015]第0230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2016)鲁1523行审38号行政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6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支付罚款360元并报告财产。后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查询,并向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券等,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茌平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茌县公征字[2015]第023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慈明清审 判 员 杨 静代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