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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02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关于傅立明、饶四军与湖南德江监理有限公司、桃源县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立明,饶四军,湖南德江监理有限公司,桃源县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2374号原告傅立明,男。原告饶四军,女。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桂莲,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吕志强,湖南群杰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湖南德江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爱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艳萍,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桃源县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叔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肖丕清,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钟建军,该公司副经理,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傅立明、饶四军与被告湖南德江监理有限公司、桃源县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傅立明、饶四军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立明、饶四军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傅立明、饶四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969元,减半收取4484.50元,由原告傅立明、饶四军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丽 芳审 判 员 张 笛 瑶人民陪审员 石  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方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