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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02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邬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02民初1794号原告邬某。被告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邬某诉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邬某承担。审判员  刘浩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建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