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民初3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峰信用社与汪文富、汪万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峰信用社,汪文富,汪万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3240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峰信用社。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白峰新街。代表人:蔡旭东,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乐志军,系原告员工。被告:汪文富。被告:汪万安。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峰信用社与被告汪文富、汪万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峰信用社于同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汪文富、汪万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峰信用社申请撤回对被告汪文富、���万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峰信用社撤回对被告汪文富、汪万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峰信用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 怡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舒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