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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9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02周瑞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中源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瑞,深圳市宝安区福永中源购物广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9470号原告周瑞,男,汉族,1988年5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罗山县。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中源购物广场,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桥头桥荣路46号,组织机构代码L06939732。法定代表人熊志华。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周瑞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中源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瑞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瑞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邱碧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燕文书记员  梁娇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