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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民初字第3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唐某甲与唐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甲,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3114号原告唐某甲,女,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应明,上海元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乙,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唐某甲与被告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因被告唐某乙涉嫌刑事案件本院于2015年9月7日裁定中止诉讼,于2016年6月17日恢复诉讼。原告唐某甲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甲以双方已达成庭外调解协议并已在民政部门办妥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唐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黄世滔人民陪审员  林俊华人民陪审员  蔡冬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雪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