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执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与人白晓峰与被与人王海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晓峰,王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4执824号申请执行人白晓峰,男,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王海,男,满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白晓峰执行被执行人王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松民初字第669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66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峰审判员 李文福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