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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民初4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开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郑开银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4981号原告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3875-6。法定代表人黄先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建树,重庆壹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开银,男,198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郑开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理由正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代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