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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万民初字第06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百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姚新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百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北京中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姚新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万民初字第06383号原告建平百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姚新禹。原告建平百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姚新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平百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邹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中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姚新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建平百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0月23日,我们与被告北京中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被告从我处购买空压机三台,价值31万元。合同签订后,我们将设备给付被告,被告至今未付货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1万元及相应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北京中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答辩。被告姚新禹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日案外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京沈客专铁路一工区(简称中铁十六局一工区)与被告北京中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承包施工合同,中铁十六局一工区将京沈客专辽宁段站前工程JSLNTJ-7标段隧道工程分包范围在暂定为DK471+161—DK471+757小劳营子隧道工程承包给被告北京中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2014年10月23日,被告北京中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施工购买设备,派工作人员姚新禹向原告建平百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购买电动螺杆空压机,LGJ-20/8GT的2台,每台10万元,LGJ-22/8GT1台,每台11万元,总计31万元,双方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原告将设备送到被告北京中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工地,由被告姚新禹接收。被告姚新禹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枚,内容为“欠条,收到电动螺杆空压机LGJ-20/8GT2台、LGJ-22/8GT1台,合计31万元整,款未付。2014年10月21,姚新禹。”此款至今没有给付。2015年5月份,被告北京中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施工工程与案外人中铁十六局一工区进行结算,被告北京中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施工时使用设备移交给案外人中铁十六局一工区,其中包括从原告处购买的电动螺杆空压机,LGJ-20/8GT的2台,LGJ-22/8GT1台。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中铁十六局一工区与被告北京中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承包施工合同1份,证明1份,证明被告姚新禹系被告北京中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原告提交证明设备买卖合同1份、欠条1份、结算书1份、移交表1份、证明1份证明被告北京中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从原告处购买电动螺杆空压机未给付货款31万元。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北京中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姚新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及辩论的权利。本院认为被告北京中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从原告建平百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购买电动螺杆空压机,LGJ-20/8GT的2台,LGJ-22/8GT1台的事实成立,被告北京中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北京中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设备款31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姚新禹共同给付设备款,因被告姚新禹是被告北京中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职工,其购买设备行为系职务行为,因此应当由被告北京中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于其从原告处购买设备的行为负责。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因双方未约定,不符合法定给付利息的条件,因此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中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建平百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设备款31万元。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姚新禹履行给付义务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要求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0元,保全费20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820元由被告北京中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振东代理审判员  刘 宇人民陪审员  亢学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惠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