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执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张成龙诈骗罪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第1148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张成龙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6)吉0702刑初379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20日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罚金刑部分。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刑初379号刑事判决罚金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刘忠杰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吉 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