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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燎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捷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燎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捷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捷诚科技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672号申请执行人燎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台州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区块A区块,组织机构代码:70469388-8。法定代表人林仙友。被执行人浙江捷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胜利南街19号楼3-4楼,组织机构代码:70452911-3。法定代表人郑捷。被执行人浙江捷诚科技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湖州金世纪大厦1527室,组织机构代码:57291110-9。法定代表人潘敏茜。申请执行人燎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捷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捷诚科技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燎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捷诚科技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532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浙江捷诚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其财产清偿不足部分范围内承担偿付责任,二被执行人支付公告费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多次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浙江捷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捷诚科技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通知申请执行人燎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在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申请人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捷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捷诚科技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67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