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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03财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陈静雯与王丽娟、徐冠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静雯,王丽娟,徐冠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03财保143号申请人陈静雯。被申请人王丽娟。被申请人徐冠。与被申请人王丽娟是夫妻关系。申请人陈静雯与被申请人王丽娟、徐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陈静雯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静雯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静雯撤回申请。诉前保全费720元,退回申请人陈静雯。审判长 黄 毅审判员 许荣春审判员 黄细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丽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