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民初5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林宝霞与付清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宝霞,付清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5940号原告林宝霞,女,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付清辉,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受理原告林宝霞与被告付清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宝霞经本院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XX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小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