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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民初5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林宝霞与付清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宝霞,付清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5940号原告林宝霞,女,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付清辉,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受理原告林宝霞与被告付清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宝霞经本院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XX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小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