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02民初2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志定与陈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定,陈爱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2707号原告黄志定,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告陈爱玲,女,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黄志定与被告陈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调查重点为本案诉争款项是否系会款。经过庭审调查,原告自认本案款项系会款,会款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志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秀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 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