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01执恢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马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01执恢200号申请人马某某,男,回族,现住新疆焉耆县.法定代理人郭某,女,回族,现住新疆焉耆县.被执行人马某,男,回族,现住库尔勒市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申请执行马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库民初字第3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2013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500元,至十八周岁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15日将案件款交付至申请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库民初字第3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若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