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6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叶德花与王望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德花,王望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6执126号申请执行人叶德花。被执行人王望红。关于申请执行人叶德花与被执行人王望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丽庆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望红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叶德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纠纷款人民币138924.66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王望红尚欠申请执行人叶德花纠纷款人民币138924.66元及迟延履行金一时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确认。此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6执1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待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瑞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