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刑更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刑更242号罪犯张新生,1990年因犯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7月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9年4月7日。现在山东省德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作出(2011)德中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新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8日作出(2012)鲁刑二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2月6日起至2025年12月5日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刑期至2024年12月5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提出,罪犯张新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新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1次、嘉奖2次的奖励,被评为2014年度、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台帐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按照鲁高法发〔2009〕32号文《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之规定,减刑时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张新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新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4年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单仕东审 判 员 马玉华人民陪审员 窦光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 员代 兴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