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刑核14879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陈有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陈有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刑核14879851号被告人陈有国,农民。1989年3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2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1998年3月18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景谷县看守所。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有国、陈荣兴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二0一六年四月八日作出(2016)云08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有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复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15年10月中旬,被告人陈有国邀约陈荣兴(已判刑)运输毒品。同月18日,陈荣兴在澜沧县上允镇车站接到陈有国送来的毒品海洛因,并对毒品海洛因重新进行了包装。同月23日,陈荣兴携带毒品海洛因乘坐李学全驾驶的一辆二轮摩托车从澜沧县上允镇前往澜沧江边,然后乘船到达景谷县半坡乡班独村丫口后,又乘坐李学全借来的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从景谷县半坡乡班独村丫口前往景谷县永平镇与陈有国会合。当日14时30分许,途经景谷县永平镇迁糯村委会门口时,被景谷县公安禁毒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陈荣兴携带的编织袋内查获毒品海洛因6块,共计净重2150克。在陈荣兴配合下,民警在景谷县永平镇十字街农贸市场门口将前来接毒品的陈有国抓获。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材料、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毒品称量笔录、理化检验意见书、手印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通话清单、搜查证及搜查笔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住宿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证实。被告人陈有国对犯罪事实亦供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有国为牟取非法利益,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陈有国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并曾因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刑,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属可判处死刑,但无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亦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8刑初49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有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红斌代理审判员  席占涛代理审判员  杨 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