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民辖终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段世臣诉姚晓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世臣,姚晓楠,郭立苹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民辖终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段世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晓楠。原审被告:郭立苹。姚晓楠与段世臣、郭立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段世臣向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太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1011民初252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认定本案为合同类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的合同履行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武圣支行,位于辽阳市太子河区振兴路第一城小区门前,在太子河法院辖区内,故裁定驳回被告段世臣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段世臣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上诉人所在地。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所产生的纠纷,原告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姚晓楠为接受货币方,其经常居住地在太子河区,故太子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据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军审 判 员 张欣代理审判员 程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