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02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陈金花诉王秀芳、王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花,王秀芳,王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1717号原告陈金花,女,蒙古族,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王秀芳,女,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王业,男,汉族,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陈金花诉王秀芳、王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秀芳、王业名下银行存款740000元或扣押、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以杨兴明名下位于大同市城区XXX住宅一套、杨兴明名下位于大同市城区XXX住宅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秀芳、王业银行存款740000元或扣押、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媛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