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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4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邓进与高彬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进,高彬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4471号原告邓进,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周勇,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彬,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邓进诉高彬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邓进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进在本案诉讼期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邓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进撤回对被告高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进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张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