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4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邓进与高彬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进,高彬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4471号原告邓进,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周勇,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彬,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邓进诉高彬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邓进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进在本案诉讼期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邓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进撤回对被告高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进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张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