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执字第005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行坤、吴婧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行坤,吴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金执字第00560-1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行坤被执行人:吴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六民二初字第014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张行坤、吴婧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行坤、吴婧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解放北路东侧梧桐嘉苑15#楼101室、31#楼404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段茂春审判员 郭向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 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