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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8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任有文与黄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有文,黄某某,黄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8执41号申请人:任有文,男。被执行人:黄某某,男。被执行人:黄军平,男,1968年6月22日生,汉族,富县林业局干部,住富县鄜城街道办茶坊社区刘家沟。系黄某某之子。申请人任有文与被执行人黄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0037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黄某某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任有文于2016年1月20日向富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黄某某拆除修建在任有文富土国用(2003)字第12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方位内(既以现有西边邻家杨新平房山墙向东6米处为界,以邻家杨新平楼房后背墙向南13米处为界)的彩钢房。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黄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某某因病去世。2016年6月27日,申请人任有文与被执行人黄某某之子黄军平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黄军平自愿拆除在申请人任有文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的4间彩钢房;于2016年8月27日前拆除完毕;二、申请人任有文土地范围为:东西自黄军平西边邻家杨新平楼房山墙向东量7.95米处,南北自任有文现有南界墙向北量13米处与杨新平后背墙对齐为准为双方界墙,由黄军平自行垒墙;三、本案受理费100元、执行费200元由申请人任有文负担。四、如果黄军平未在和解协议约定期限内未拆除彩钢房及垒界墙,申请人任有文可以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现申请人任有文已缴纳了本案受理费和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8执4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黄军平未在和解协议约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彩钢房及垒界墙,申请人任有文可以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秀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