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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3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李洪波与曹征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波,曹征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3民初1178号原告:李洪波,农民。委托代理人:靳莎莎(特别授权代理),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征,居民。委托代理人:刘烨(特别授权代理),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波与被告曹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波自愿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曹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8元,减半收取2144元,由原告李洪波负担。审判员  孙中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宸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