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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滨海县晨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梁晨与李章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滨海县晨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梁晨,李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111号申请执行人滨海县晨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法定代表人梁晨,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梁晨,居民。被执行人李章明,居民。申请执行人滨海县晨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梁晨与被执行人李章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标的为305800元,执行依据为本院(2015)滨商初字0013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进行查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滨商初字001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立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