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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2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阳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萍,陈宏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2民初855号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宁市青阳中路。法定代表人:黄敦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阳萍,女,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被告陈宏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阳萍、陈宏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并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尹春香甲负担。。审判员 欧 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邝振艺常宁市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发文稿签发人: 核稿人: 拟稿人: 印份:10 校对人: 文书种类: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482民初855号 2016年6月29日 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宁市青阳中路。法定代表人:黄敦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阳萍,女,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常宁市柏坊镇居委会正街9号。身份证号:430482199201202168。被告陈宏艳,女,1965年8月22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30425196508222322。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阳萍、陈宏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并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8元,减半收取364元,由被告阳萍负担。。审判员欧胜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邝振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