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民初2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国建立与李德水、姜辉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建立,李德水,姜辉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2686号原告国建立。被告李德水。被告姜辉德。原告国建立与被告李德水、姜辉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圣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国建立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建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90元,合计115元,由原告国建立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登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