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2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郑祥仑与林晓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祥仑,林晓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2513号原告:郑祥仑。委托代理人:王翰丹,乐清市中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晓忠。原告郑祥仑诉被告林晓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法院确定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款收据一份。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晓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郑祥仑借款3万元及利息损失(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林晓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亚东人民陪审员 施保庆人民陪审员 刘浦乐二〇一六年六���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