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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02民初1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吕玉山诉吕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玉山,吕保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502民初1340号原告吕玉山,男,生于1970年12月4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告吕保山,男,生于1980年1月18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原告吕玉山诉被告吕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璐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玉山,被告吕保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因被告借别人的钱,原告为被告做担保。还款的时候因被告没钱,原告就替被告还款11000元,所以被告于2015年10月7日给原告打了一张11000元的借条,并保证在11月底偿还。此11000元借款不存在提前扣除利息或者付利息的情况。原告替被告还这11000元的时候,原告就告知被告原告给别人每个月500元的利息。被告曾给过原告一次500元。原告现在要求被告还款11000元,这500元不扣除,因为原告每月也给别人支付500元利息。此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借条1份(复印件),证明被告吕保山向原告吕玉山借款11000元的事实(刚才休庭的时候原告回家去找借条原件,但是没找着,所以现在当庭提交复印件)。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这虽然是复印件,但是被告认可这是自己打的借条。被告辩称:被告当时是向别人借了8000元,约定了利息20天清偿一次,具体利息的计算标准记不清了。后来因为被告没钱偿还,原告就帮被告还了。原告说是连本带利帮被告还了11000元,所以被告就给他打了张11000元的借条,并约定2015年11月底偿还。在此期间被告给原告还过500元还是1000元,具体的金额忘了,被告还的是现金,原告也没有给被告打收条。2008年的时候,被告曾经为原告还过贷款,被告有追偿权,到法院起诉过原告,法院判决原告向被告还款。但是一直拖到2013年,原告才用砖款将判决中的本金向被告抵顶还清,但是原告一直没有还过利息。被告今天提这个事情也不是要提起反诉,被告觉得为了公平起见,双方互谅互让,对本案协商处理。综上,被告认可向原告还款11000元,大概在2016年年底向原告偿还此借款。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因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故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7日之前,原告曾为被告还过一笔借款,故被告于2015年10月7日给原告打了一张11000元的借条,并承诺于当年11月底还清。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此款。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复印件在卷为凭,且被告当庭予以认可,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后,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1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保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吕玉山返还借款11000元。如被告吕保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吕保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璐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莉荣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