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1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薛成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成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11刑初字第209号公诉机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成成,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3日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曾因诈骗,于2014年5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5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泉检诉刑诉(2016)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成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郭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成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2日至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薛成成在徐州市鼓楼区苹果网吧、徐州市中心医院等地,多次趁他人熟睡之际,盗窃上网的人员及就诊病人亲友等人的手机、现金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7860元。分述如下:1.2015年12月22日凌晨,被告人薛成成在徐州市鼓楼区襄王北路苹果网吧内,盗窃被害人单某的金色三星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880元。2.2016年1月2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薛成成在徐州市中心医院儿童诊疗中心一楼2病区走廊,盗窃白害人韩某的小米3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3.2016年1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薛成成在徐州市鼓楼区襄王北路青春网吧内,盗窃被害人顾某的白色小米4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830元。4.2016年1月7日中午,被告人薛成成在徐州市泉山区徐州市中心医院儿童诊疗中心二楼3病区101床,盗窃被害人魏某的白色VIVO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910元。5.2016年1月8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薛成成在徐州市泉山区西苑西口神龙在线网吧,盗窃被害人苗某的白色OPPO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120元。6.2016年1月19日凌晨,被告人薛成成在徐州市泉山区徐州市中心医院1号楼11楼胸外科二病区17病室分别盗窃被害人刘某甲的白色VIVO手机一部和被害人刘某乙的黑色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520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2016年1月19日凌晨,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后到达现场,被告人薛成成见状快速逃离时被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被盗现金、手机、女士钱包等财物。涉案VIVO白色手机及钱包、人民币520元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成成当庭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单某、韩某、顾某、魏某、苗某、刘某乙、刘某甲的陈述及相关报警登记;被告人薛成成辨认各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及辨认过程照片;徐州市公安局奎山派出所出具的扣押及发还清单;徐州市泉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涉案被盗手机的价格鉴证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到案经过及发结案经过;被告人薛成成的户籍信息机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成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并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成成犯盗窃罪的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薛成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薛成成在医院盗窃病人及病人亲友财物,且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薛成成在本案中有多次盗窃情节,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薛成成归案后及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害,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薛成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薛成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2016年10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涉案违法所得赃物继续追缴,依法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袁雪柏审 判 员 周平波人民陪审员 苏征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严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