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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民初1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张志卫与马巴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525民初1756号原告张志卫,男,蒙古族,1979年11月29日出生,农民。被告马巴图,男,蒙古族,40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卫诉被告马巴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志卫撤回对被告马巴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春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马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