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民初1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张志卫与马巴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525民初1756号原告张志卫,男,蒙古族,1979年11月29日出生,农民。被告马巴图,男,蒙古族,40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卫诉被告马巴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志卫撤回对被告马巴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春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马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