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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民初15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丁俊昌与赵秀水、任福龙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俊昌,赵秀水,任福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1553-1号原告丁俊昌。被告赵秀水。被告任福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俊昌与被告赵秀水、任福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赵秀水的房屋(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位于临邑县仿古街中段路西的门头房(仿古街xx号)的房屋,查封期间不得予以变卖、转移、过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董 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