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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21民初10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温某某与被告卢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卢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1民初1021-1号原告温某某,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卢某某,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女,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与被告卢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某某名下的位于紫金县紫城镇新园一街*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温某某申请保全被告张某某的财产,已提交相应证据和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对原告提供的担保物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某某名下的位于紫金县紫城镇新园一街*的房屋;二、查封原告温某某名下的位于紫金县紫城镇乌石南光D-5开发小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9年6月28日止),查封期间,不得有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于查封的行为。查封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在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蓝志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练景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