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执1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张庭亚与徐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庭亚,徐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1213号申请执行人张庭亚,男,1960年9月27日生,住滨海县。被执行人徐琪,男,1946年3月12日,住滨海县。申请执行人张庭亚与被执行人徐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滨海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2民初2201号民事调解书。经权利人张庭亚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琪因履行时间跨度较长,短期内不能全部履行完毕,故申请人张庭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2民初220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新枝审 判 员 黄爱萍代理审判员 赵凡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董亚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