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2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陈莲英与朱彬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莲英,朱彬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2476号原告:陈莲英。被告:朱彬琴。原告陈莲英诉被告朱彬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借款3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于2011年4月21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该借款约定月利率为2%。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彬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陈莲英借款3万元及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60元,由被告朱彬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亚东人民陪审员 施保庆人民陪审员 刘浦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思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