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民初3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董斌与北京赛福博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斌,北京赛福博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3116号原告董斌。被告北京赛福博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青玲,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董斌诉被告北京赛福博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董斌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董斌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斌撤回对被告北京赛福博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周小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年惠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