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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5执3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5执338-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槐东村新北,公民身份号码×××1621。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槐东村新北,公民身份号码×××1651。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汕澄法莲民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的第三项、第四项,被执行人王某应付还申请执行人经济帮助款44000元及共同债务补偿款128000元。因被执行人王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主动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王某的财产状况进行“五查”,除发现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揭阳市分行有少量存款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情况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对上述存款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某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15执3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少昉审 判 员  王卓武人民陪审员  王嘉迪二〇一六年六月××日书 记 员  蔡奋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