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21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林一某与叶一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一某,叶一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琼9021民初478号 原告林一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叶一某,男,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一某与被告叶一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一某因其与被告叶一某已自行和解而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一某与被告叶一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林一某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一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林一某负担。 审判员 王玉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修志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