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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21民特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韩德军、涂兰等与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1民特45号申请人韩德军。申请人涂兰。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韩德军、涂兰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韩德军与申请人涂兰于2016年5月23日经京山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双方当事人对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S16005号无异议。二、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同此次交通事故造成涂兰的经济损失28476.36元(其中医疗费6799.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护理费1950元、误工费6453、交通费300元、停车费500元、施救费600元、车损11374元)。三、扣除韩德军已经垫付的医疗费4748.53元,还应给付涂兰23727.83元(现场给付)。四、此事故调解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经调解达成协议签字后,不得反悔,本次交通事故民事部分终结。五、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韩德军与申请人涂兰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永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左思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