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2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杨全与靖宇县垚晟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全,靖宇县垚晟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2执148号申请执行人:杨全,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委托代理人:王广亮,靖宇县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靖宇县垚晟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玉坤,系经理。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杨全与靖宇县垚晟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靖宇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靖劳人仲调字(2015)121号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工资款11300元。经申请执行人的举证及本院的调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无继续之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劳人仲调字(2015)121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工资款11300元,申请执行人保留债权。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另案再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军 关注公众号“”